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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導目標及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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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標
  1. 建立及維持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,使學校活動能順利進行。
  2. 協助學生建立正確人生觀和適當的生活方式。
  3. 給各老師指引,使順利及有效地完成教師的責任。

原則

1. 配合學生的心理發展:

青少年的心理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特徵和需要,教師處理學生問題時皆針對個別差異,對症下藥。
2. 教學與訓導合一:

本校教師有學問素養和良好的教學方法,受學生敬重。學生樂意守規,問題自會減少。
3. 善用團體約束:

本校教師會適當地運用團體的影響力,以便對學生造成約制,從而養成自律精神。
4. 保持公正及合理的態度:

處理學生問題務求公正嚴明、不主觀、不偏私、不苟且。賞罰皆寬緊有度, 著重引導學生認識其行為帶來的後果。處理個案時要理智分析,客觀的判斷。
5. 符合民主和科學的精神:

教師在訓導事宜上,旨在引導發展,幫助學生培養自尊及自律,而不是惡性克制、唯我獨尊。同時,本部處理個案時皆要保持科學的態度,詳盡的資料搜集和分析,合理的假設、客觀的判斷等。
6. 讚賞與懲罰相結合:

對於學生的良好行為,我們會多加讚賞及鼓勵,以啟發學生向善為動機;但在某些情況下,對差劣份子須嚴加處分,切勿使他們有機可乘,破壞整體秩序。沒有阻嚇性的處分,習以為常後等同浪費。
7. 教師執行訓導事宜﹕

所有教師須按照本校校規及既定之獎罰程序。本校教師平時十分留意學生的進展,並能建立彼此尊重和信任的師生關係,遇事皆及時直接處理。
8. 共同管教之效:

學生之紀律問題,常與其家庭有關,本校老師均與其家長保持緊密聯繫,雙方共同管教則成效更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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